經查,某公司在人員、設備、質保體系等方面均不具備汕頭電梯生產條件,且情節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關于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許可條件的有關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等現場監督檢查材料;
2.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大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大市監特令[2021]特第1201號、1202號)。
公司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國市監特處告〔2022〕7號)后,在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我局作出如下決定:
1.吊銷XX電梯有限公司編號為TS2310724—2024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2.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風行萊茵電梯有限公司新的許可申請。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原許可證書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我局;逾期未收到,我局將予以公告。
當事人如對上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