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什么主體,主體責任具體有什么內容?僅從汕頭電梯行業的文件基本無從釋疑。
即使是《特設法》也只界定了汕頭電梯安全責任和主體,未涉及質量和其他方面,并不全面。《產品質量法》第四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但這句話對電梯來講是空的,電梯整機或其它專有部件,包括維修保養,都沒有過質量標準,也就無從界定質量責任。
還有一種汕頭電梯責任是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責任。電梯是特種設備接受監管,但其首先也是商品,商品包括產品和產品服務,產品就是電梯整機和部件,產品服務就是安裝、修理、維護保養甚至使用管理。
商品流通的環節包括生產、經營與消費,依據《產品質量法》,每個環節的主體對商品的質量和安全都負有責任,在電梯的流通環節里包括制造者、經營者、建設者、管理者、安裝修理等,然而事實上,目前的電梯監管總是側重于制造單位和安裝修理單位,并沒有嚴格監督其他環節中相關單位承擔起應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主體責任也隨主體的地位不同而不同,責任對象也不同,因此需要厘清各種單位在電梯產品流通環節里的角色定位。
在汕頭電梯行業里,經營者所指除了是提供電梯產品和安裝修理服務的單位之外,還包括電梯銷售者、房屋建設者和物業管理者,電梯銷售者提供電梯給房屋建設者,房屋建設者將安裝完成的電梯提供給業主,以及物業管理者提供電梯使用管理服務給業主,應該都屬于經營者的范疇。建設者采購電梯設備時是消費者,物業管理者選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時也是消費者。
確定了各個環節里的角色定位,誰對誰負責、負什么責的邏輯關系就很清楚了。開發商因提供汕頭電梯整機而向業主負責,銷售者因銷售產品而向開發商負責,制造者向銷售者負責。
物業管理者因提供電梯的使用管理服務而向業主負責,汕頭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因提供修理服務而向物業管理者負責。對于最終消費者的業主來說,經營者和直接責任人就是房屋建設者和物業管理者,一旦電梯存在安全和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向經營者要求權益。
但是目前極少要求汕頭電梯商品流通的中間環節承擔起相應責任,如果責任鏈中斷了,也就無從談起促進電梯質量安全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