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對包括汕頭電梯在內的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等有明文規定,其中在第十七條中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保險業內人士建議,將電梯責任險納入“強制險”范圍,不過目前國內各地市做法不一。
在做好汕頭電梯責任險理賠服務工作的同時,普及電梯安全意識,定期組織相關投保單位進行室內培訓及組織現場風險查勘,對于發現的電梯安全問題,及時向電梯使用及維保單位反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市民乘坐電梯安全。
不過,目前在電梯責任險推廣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社會共同克服。
例如:客戶對于電梯責任險了解不足,部分客戶投保意愿不強,還有一些客戶對投保及理賠流程不了解,影響投保后續服務工作。
不過,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和推動下,隨著大眾風險保障意識不斷增強,相信電梯責任險業務的覆蓋率會不斷提高,確保乘坐電梯安全。
電梯責任險保費不高,保障卻實實在在。
在電梯責任險銷售中,也存在投保責任方相互推諉的現象:電梯制造商在電梯安裝后把主體責任推給開發商,開發商在交房后又把責任推給物業,物業則又轉推給電梯制造商。
據了解,目前房地產開發商采購電梯時,與電梯銷售商簽訂的采購合同中的保修年限條款一般是2年,如果在2年之內電梯配件出問題,責任由電梯安裝方承擔。
如果超過了保修期,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小區公共設施維修費用可以由維修資金進行支付。
凡電梯的使用單位和維修保養單位如企業事業單位、寫字樓、物業小區以及機場、車站、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均可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