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電梯安全問題相關內容:關于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單位與實際使用單位不一致的問題。
假設執法人員查處了一臺違法使用的電梯。根據《特設法》電梯等特種設備需要辦理《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的單位承擔作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
該案中,該電梯從報裝、檢驗到使用登記均是用麥某某個人的名字,麥某某是當地某某皮具公司的法人代表。
案發時,該電梯所處場所位于上述某某皮具公司的經營場所內,日常用于公司出貨。
問題是,面對明顯違法的 電梯,我們的監督客體或者說處罰對象,應該是麥某某本人?還是其皮具公司?
此外,我們日常見到很多特種設備登記以后,可能原單位經營不善搬遷或倒閉,未辦理使用登記證變更或注銷就讓后續租賃場地的其他單位使用了,這樣的情況,一旦發生違法行為,該處罰的是原登記公司?還是后續租賃場地使用該設備的新公司?
【回復】監管對象應為實際使用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