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潮州電梯等特種設備監管遇見的問題
目前特種設備監管中,因為機構改革新辦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還沒有發下來,在監管中有幾個問題想咨詢一下:
1、有執法證但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是否可以進行特種設備監督檢查?
2、在特種設備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行為,可以用《責令改正通知書》來替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嗎?
3、在一起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案件的案卷中,如果第一次檢查,使用《責令改正通知書》來替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是否符合規定?
根據《關于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意見》(國質檢法[2004]40號 ),持執法證的人員已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專業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并考核合格,可以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出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