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判定不合格或存在其它嚴重隱患的汕頭電梯,監督抽查檢驗機構應在監督抽查現場檢驗結束次日起24小時內通過電子信息渠道將《抽查通知單》、《初步結果通知書》、《特種設備重大問題報告單》等證據材料報送電梯安裝地轄區局。《報告單》對不合格項、嚴重隱患和重大問題的文字表述應與《初步結果通知書》一致。
對判定為維保質量不合格的維保單位,監督抽查檢驗機構應在監督抽查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電梯維保質量不合格維保單位報告單》報送市市場監管局特設處。
對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到10%以上的維保單位,監督抽查檢驗機構應在監督抽查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到10%以上的維保單位報告單》報送市市場監管局特設處。
隱患處置抽查人員發現電梯存在嚴重隱患或重大問題的,在通過《初步結果通知書》告知被抽查單位“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同時,要求被抽查單位采取適當措施對設備進行封停,如在電梯主電源處作拉閘、張貼封條的措施等;抽查人員還應拍照,以固化該封停措施。如使用單位提出異議,抽查人員應聯系轄區局到場協調解決。
對判定為不合格或存在其它嚴重隱患,且可能發生人身傷害危險的,轄區局接到報送材料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緊急封停。對存在上述以外的其它情況,轄區局接到報送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視情況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同時應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維保單位在《初步結果通知書》要求時間內完成整改。
經封停或查封、扣押的電梯可憑整改申請由轄區局決定解封必要部位進行整改,但不得投入正常使用。經監督抽查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合格的《初步結果通知書》后電梯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