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某區普寧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兩臺正在使用的乘客電梯轎廂內粘貼的“電梯維保公示”上登記的最后一次維保時間是7月13日,保養時間間隔已超過N日。
電梯使用單位現場亦無法提供相應的維保記錄單。當事人與xx公司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合同約定維保期限自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合同期維保費:總計人民幣57000元/年,每臺保養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5日。2022年9月15日,當事人承認2022年7月13日之后至8月9日之前,這段期間未對上述兩臺乘客電梯進行維保,保養時間間隔已超過15日。
違法行為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和《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第六條第一款 “電梯的維保項目分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類,各類維保的基本項目(內容)和要求分別見附件A至附件D。
維保單位應當依據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并且根據所保養電梯使用的特點,制定合理的維保計劃與方案,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查,更換不符合要求的易損件,使電梯達到安全要求,保證電梯能夠正常運行。
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