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解決惠來電梯使用及相關活動存在的主要問題。堅持與上位法不抵觸原則,不重復上位法規定,結合實際,在細化、實化上作出規范。注重務實管用。內容上根據實際需要作出針對性制度設計,力求解決實際問題。
主要解決以下問題:
一是明確了電梯安全政府與部門職責,解決以前職責不清、界限不明的問題,有利于實施依法監管;
二是明確了電梯管理責任人的界定,解決電梯安全管理責任人認定不準的問題,有利于落實電梯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三是規范了電梯管理責任人、維保單位的法定義務與責任,有利于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是規定了電梯安全評估的要求,為老舊電梯更新提供技術評判依據,有利于保障電梯安全技術水平;
五是規定了公共聚集場所使用電梯的運行采用“智慧監控”的手段,有利于實時監控,一旦發生電梯故障困人事件,可以快速解救。
六是《電梯條例》要求成立電梯應急救援機構、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有利于電梯發生事故后快速救援與處置、縮短電梯故障困人解救時間;
七是《電梯條例》規定安全監管的重點與要求,有利于突出重點抓監管。
此外,政府年內將出臺配套電梯選型配置的規范、老舊電梯更新改造資金籌措政策和老舊電梯加裝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