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市政府正式印發實施《汕頭市開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增設汕頭電梯應當經該棟(梯)房屋專有部分占該棟(梯)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可享受財政補貼,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意見》指出,本市內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合法報建手續,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無電梯住宅,可在原產權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增設電梯。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以棟(梯)為基本單位,由本棟(梯)同意增設電梯的所有業主作為實施主體。增設電梯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后,實施主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意見》明確,按照能補盡補的原則,對全市當年度竣工并已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四層及四層以上多業主無電梯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進行補貼,一個梯口由市財政補貼4萬元。
同時,按照一個梯口1萬元的標準,市財政對增設電梯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進行獎勵,作為其日常工作經費。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同時按照市級補貼和獎勵的標準,同等額度進行補貼和獎勵。電梯竣工驗收合格后,實施主體憑《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項目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的確認意見,向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申請。
據悉,每年1月份,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匯總上一年度新增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情況,統一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經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領導小組批準后,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程序撥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