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的施行為汕頭電梯監管增加“有力武器”。
兩部法規將會改變廣東省特種設備監管亂象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汕頭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這八大類設備。《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補充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部分內容,比如從法規層面確立了未明確使用管理人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規定汕頭電梯責任主體
還對汕頭電梯建設單位、出租單位、汕頭電梯管理單位等情形的使用管理人作出了規定,能避免因產權、使用權、管理權分離而導致的管理責任不清晰現狀。
幫助汕頭電梯安全管理
在實際工作中,汕頭電梯安全管理,涉及到制造單位、汕頭電梯施工單位、汕頭電梯使用管理人、汕頭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汕頭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政府監管部門等多個主體,實踐中存在著各主體安全責任不明確、監管體制不完善、事故責任難劃分、法律責任難落實等突出問題。《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的正式施行,對今后汕頭電梯安全的監管將大有幫助。
明確汕頭電梯安全首負責人
《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明確了汕頭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承擔電梯的管理責任,并明確了“首負責任人”的13種義務。通過這些制度的確立,建立起清晰的事故責任鏈條,使上一環節對下一環節負責,下一環節對上一環節把關,層層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該條例還以列舉方式規定了汕頭電梯乘客安全義務,對乘客禁止性行為有了明確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