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適應我市人口老齡化發展需求,提升廣大群眾幸福指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物業管理條例》、 《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和《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 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汕頭電梯加裝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遵循“業主主體、區街主導、市場運作、政府支持、合力推進”的基本原則,建立工作機制,完善制度措施,明晰責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強化政府服務意識,科學運用市場化手段,在和諧共治、共建共享的氛圍中,積極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落地落實。
二、明確責任
各區政府由主要領導牽頭,明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牽頭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范圍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落實區級補貼資金保障。住建、規劃、市場監管、城管、財政、應急、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組織推動、指導監督、政策宣傳、矛盾調處等工作。
三、實施條件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城鎮范圍內,依法建設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二)非單一產權;(三)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計劃;(四)建筑層高為四層(含四層)以上;(五)房屋建筑結構符合安全標準。按照“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2019年啟動加裝電梯試點工作,根據上述條件,各區選擇基礎條件較好、群眾意愿強烈的既有住宅小區,作為試點先行啟動。2020年在試點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礎上,總結經驗,示范推廣。
四、表決方式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以棟(門)為單位,充分聽取加裝服務范圍內全體業主的意見,并經本棟(門)專有部分占該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其他業主無明確反對意見,簽訂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屬于公有住房的,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后,并經專有部分占該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承租人(包括已購買產權的承租人,以下統稱承租人)同意,其他承租人無明確反對意見,簽訂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
五、實施主體
本棟(門)同意實施加裝電梯的相關業主或承租人作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申請主體。申請主體可以推選業主或承租人代表作為實施主體,負責統一意見、編制方案、設備采購、工程實施、竣工驗收、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申請主體也可以委托加裝電梯企業、具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原建設單位、原產權單位、第三方代建設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作為實施主體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