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在試點小區開展控煙執法工作。在發放宣傳資料時,有居民反映在某棟樓公共汕頭電梯內有人經常在吸煙。
執法人員隨即來到小區物業處,在物業人員的協助下查看該棟樓電梯內監控。監控顯示,當天早上9點14分,有一名男子嘴里叼著煙走進電梯,并且在到達5樓時走出電梯。
順著線索,執法人員找到了該名男子。面對監控視頻的鐵證,該男子對自己在電梯內吸煙的事實供認不諱,愿意接受處罰。執法人員對其作出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
《禁止吸煙執法工作實施細則(暫行)》規定了十大禁煙場所:
(一)醫療服務場所;
(二)教學活動場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
(四)公共電梯間;
(五)影劇院、音樂廳、游藝廳、歌舞廳;
(六)候車室和售票廳;
(七)室內體育場(館);
(八)商場(店);
(九)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檔案館;
(十)郵政、電信和金融、證券機構的營業廳。
根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范,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服務場所、教學活動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電梯間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吸煙。
違者由當地衛生主管部門處50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當地衛生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