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汕頭電梯事故發生,將出臺“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因組織救援不及時,導致汕頭電梯困人達一小時以上,電梯使用單位將被處以3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汕頭電梯出現故障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汕頭電梯的質量問題,有使用頻率高低的問題,有使用年限的問題,有使用方法的問題。
將出臺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了汕頭電梯困人組織救援不及時的處理辦法,明確由誰來救治,罰誰的問題。
而且分別從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評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創新汕頭電梯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安全綜合監管模式;理順汕頭電梯所有權人與管理權人關系。
明確了受罰的主體,可以讓更多的單位加強汕頭電梯的維護和管理,并落實專人應對“電梯困人”等情況,譬如加強管理人員的培訓,制定應急預案等,從而減少事故的發生,使被困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從而讓損失減少到最小限度。
各單位在各自的法定范圍內對特種設備承擔安全管理的責任。當出現汕頭電梯事故或者故障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責任。明確電梯困人救治“第一責任人”,并采取相應的處罰辦法,是對民眾負責,也是對社會誠信負責。
絕大多數汕頭電梯傷人事故,關鍵的是電梯的質量問題,是建筑商和電梯生產企業的問題。也就是說,建筑商如果為了省錢可能采購一些質次價廉的汕頭電梯,從而容易出現問題。
而汕頭電梯生產企業或由于技術不過關,或由于安裝不到位,或為了省成本,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潤,有可能生產出質量不高,容易傷人的電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強化汕頭電梯制造單位責任和義務;把好汕頭電梯選型配置關;明確日常汕頭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范圍、來源及管理要求;明確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費用籌集方式,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責任和義務作了詳細規定,加強老舊汕頭電梯管理等。
特別是在明確了汕頭電梯困人救治的責任方和處罰辦法后,可以讓更多的單位采購一些質量相對高的汕頭電梯,從而減少故障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