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裝普寧電梯需不需要每戶居民都同意?
據了解,該棟樓一共有7個單元、126戶,當時已經簽署協議、同意施工的有124戶,一戶待簽,只剩下一樓這戶業主溝通無果。據居委會人員表示,該戶業主認為安裝電梯后一樓房子會貶值。
同小區的其他業主表示,加裝電梯需要整個單元所有居民都同意,也就是說每戶居民都有“一票否決”權,一樓業主不簽字,電梯就裝不了。
低層業主能要求賠償或補償嗎?聽法學專家怎么說
加裝電梯“一票否決”是否有法律依據呢?法律上并非要求所有人都同意方可加裝電梯。“不能一樓業主說不裝就不裝。”電梯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范疇,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處置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民主決策,即物權法規定的兩個“三分之二”。因此,加裝電梯“一票否決”于法無據。
一樓業主擔心房屋因此貶值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我國老齡化社會已經到來,越來越多的老年人會面臨“上樓難”的問題,安裝電梯會讓老舊小區品質提升、房屋增值。只是加裝電梯后高層樓盤增值最大,但這種由加裝電梯帶來的有差別增值并不構成對低層業主所有權或者相鄰權的侵害。所以,低層業主以房屋價值貶損為由要求補償沒有法律根據。
小區在兩個“三分之二”同意原則下加裝了電梯,原本不同意安裝的一樓業主是否能以不使用電梯為由,而拒絕承擔相應的電梯費呢?
使用電梯是所有業主的權利,放棄使用電梯并不能成為逃避電梯運維義務的法定理由。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是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一樓業主不論使用電梯與否,必須分擔電梯運維的相應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