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電梯舊樓加裝中業主分攤比例的官方參考標準,并對何為嚴重遮擋作出了界定。
政府該不該管汕頭電梯舊樓加裝?業主間有分歧要協商解決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業主的意見,并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但政府無權針對屬于需要通過民事法律法規規范的民事補償或賠償以及需要通過當事人協商確定的費用分攤制定標準。
汕頭電梯舊樓加裝分攤比例有了官方參考標準
在資金籌措方面,修訂草案規定有業主分攤、動用物業維修基金、業主個人公積金、社會投資等五種渠道,但首次針對汕頭電梯舊樓加裝的業主間分攤比例給出了官方版的參考標準。
規定業主應當協商約定出資分攤比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以下分攤比例確定出資、汕頭電梯舊樓加裝維護和養護分攤:以第三層為參數1,第二層為 0.5,第一層為0,從第四層開始每增加一個樓層提高0.1個系數,即第四層1.1,第五層1.2,第六層1.3,并依此類推出資比例;同一樓層各戶的出資比例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該層建筑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舊樓加裝汕頭電梯糾紛中,重要原因即高低層業主對“嚴重遮擋”理解不一。修訂草案附帶的《既有住宅增設汕頭電梯技術規程》對此作出界定:增設電梯方案的梯井(或連廊)與本交通單元內住宅或相鄰住宅主要使用房間(臥室或起居室)窗戶的 正投影凈距小于6米,可視為嚴重遮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