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對揭陽電梯管理的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請問:
(1)上述內容中的修理是否特指重大修理?一般修理是否要原制造廠授權委托?
(2)2014年1月1日前已安裝驗收并登記在用電梯,改造修理不需要原制造廠授權?
《特設法》第二十二條已明確: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對于2014年1月1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老電梯,仍可延續以往的工作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