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電梯已經成為城市物質文明的標志,特別在高層建筑中,惠州電梯是不可缺少的垂直運輸設備。
然而,惠州電梯也有不可承受之重和不可承受之痛。惠州電梯的安全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牽動著人們緊繃的神經,要求改革電梯安全監管方式呼聲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急迫。
電梯行業的特點是責任主體復雜、應用分布廣、數量眾多,傳統的公眾責任險或特種設備責任險都是“誰投保誰受益”,常常出現由于惠州電梯權責不清不能及時賠付或無法賠償的情況。為此,市場監管局引入統保項目之初就明確了指導思想,就是為惠州電梯公共安全兜底,保險方案必須體現“更優惠、多保障、多方共贏”。
惠州電梯保險產品以電梯所有人、使用人、生產廠商、管理方、維保單位之一均可作為投保人,且約定一旦投保,相關電梯的所有人、使用人、生產廠商、管理方、維保單位均同時成為被保險人,實現“一方投保、各方受益”的產品特點。這樣的設計有利于化解電梯事故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避免索賠爭議、責任主體扯皮、共同責任分攤等問題。
同時,在保障范圍上惠州市電梯責任險做了大幅擴展。在一般常見的條款措辭情況下,對于常見、多發的電梯安全事故,如:電梯設計和生產原因、維修保養期間事故、管理人員操作過失、惠州電梯遭受盜竊搶劫事故、自然災害事故、意外停電事故等等均不予賠償;并且如果所發生的電梯事故責任方認定不清,則保險公司往往以“不能確定依法賠償主體”的借口拖延賠償和事故索賠流程。惠州電梯責任保險產品則明確承保“惠州電梯安全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及自然災害”引起的包括停電、火災和爆炸事故,以及惠州電梯超速、超載、墜落、超越行程的保護、運動部件傷害、不平層、安全保護失靈、轎廂意外運動等原因而導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夾傷、夾亡、摔倒等傷亡事故,包括因發生電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導致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的條款約定負責賠償,示范項目責任險產品條款約定的賠償范圍比常規的“依法賠償”范圍要寬泛很多,且不會產生索賠爭議或保險賠償因為事故定責原因發生的任何滯后情況。
強化預防管理,賠償機制有效。引入惠州電梯責任保險機制的終極目標是,通過市場的手段加強事故預防力度,最終降低惠州電梯行業事故發生概率。
惠州電梯安全涉及廣大社會公眾的直接權益,一旦發生惠州電梯意外事故,相關的保險索賠處理流程和結果往往是衡量項目運行是否順暢、受害家屬是否滿意、社會影響是否惡劣的關鍵因素。結合近些年國內若干起惠州電梯事故的善后處理情況,可以發現一般保險公司惠州電梯責任保險的理賠定損流程均由保險公司發起,按照保險公司既定的規矩和相對并不人性化且缺乏惠州電梯行業專業人士參與的流程和標準對遭受人身傷害的第三者及其家屬進行理賠定損,難免造成一定的索賠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