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汕頭電梯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和《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加強轄區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過業主協商。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協商中發揮牽頭組織作用。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協調和指導。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筑設計方案應當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業主的意見,并應當經本單元或者本幢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前款所指面積和業主人數的計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執行。分單元增設電梯不影響本幢其他單元房屋結構安全的,所指總面積和總人數按照增設電梯單元的房屋獨立計算。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的要求。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