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汕頭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昌宏電梯整理汕頭電梯安全管理內容如下:
1.為了加強汕頭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汕頭昌宏電梯建議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于汕頭市行政區域內汕頭電梯的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汕頭電梯的設計、制造、經營等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3.本規定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4.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汕頭電梯,不適用本規定。
5.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汕頭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6.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汕頭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7.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對汕頭市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8.住建、規劃、工商、安監、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汕頭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9.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咨詢等服務,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10.質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11.新聞媒體、學校、有關社會團體等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倡導安全、文明乘用汕頭電梯。
12.鼓勵參加汕頭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1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工程質量要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電梯安全技術規范修建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筑物和附屬設施,并根據國家、本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汕頭電梯選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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