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高層住宅的配套設施比如普寧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在運行中會產生的噪聲打破這種“寧靜”,導致部分住戶環境權益受損,引發的環境噪聲侵權糾紛也日漸增多。
近日,市民因商品房的電梯噪聲干擾其正常生活,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請求開發商采取有效隔音措施降噪,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住宅電梯產生的噪聲導致業主室內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構成噪聲污染侵權。
該案的判決,不僅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覺承擔消除住宅噪聲污染的社會責任,也維護了人民群眾寧靜生活的合法權益。
檢測噪音超過標準 多次協調未能成功
在多方交涉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市民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房屋內噪聲進行噪聲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房屋內客廳、主臥、次臥在電梯運行時噪聲均已超出《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2010)及《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規定的最高限值標準。此后,李凱德向房地產公司提交該份檢測報告,但其仍未作出整改,于是他將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被告房地產公司未作答辯,也未提交任何證據。
噪聲污染構成侵權 限期整改隔聲降噪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房地產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的開發商,在開發建設房屋時,應對與電梯有關的事宜進行合理的設計、選購、安裝等,有義務對電梯相關設施采取有效的隔聲降噪措施,以保證電梯在運行中產生的噪音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且不對住宅中的居民造成噪聲污染。
為了防止電梯噪聲和振動干擾居室環境、影響睡眠休息,作為開發商應該在住宅設計中要盡可能使電梯井遠離居住空間。
不得不緊鄰居民起居室(廳)布置時,必須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例如選用低噪聲電梯、提高電梯井壁的隔聲性能、在電梯軌道和井壁之間設置減振裝置、將電梯井與起居室在結構上隔離等。
現檢測報告表明,所購買的房屋客廳和主臥、次臥夜間在電梯運行時的噪聲均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且原告對噪聲污染的侵權行為以及侵權損害結果完成了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因該房地產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對電梯已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以及對本案的噪聲超標存在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房地產公司應承擔電梯噪聲給市民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