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電梯資訊相關,以下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電梯維護保養、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
(二)未經核準,擅自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
(三)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或者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
(四)特種設備經營單位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五)謊報或者瞞報特種設備事故的;
(六)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的;
(七)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種設備未取得許可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達到報廢條件,繼續使用的;
(二)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繼續使用的;
(四)特種設備發生過事故或者有明顯故障,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五)特種設備超過規定參數、使用范圍使用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其他情形。
關于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03)206號】下列行為屬于重大違法行為:
1.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的;
2.違章使用特種設備,造成嚴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嚴重事故);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4.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監制、監銷活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嚴重事故隱患:
1.使用非法生產特種設備的;
2.超過特種設備的規定參數范圍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4.使用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5.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種設備的;
6.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1.明知故犯或者屢教不改的;
2.妨礙監督檢查的;
3.轉移、毀滅證據或者擅自破壞封存狀態的;4.偽造有關文件、證件,或者作假證、偽證,或者威脅證人作假證、偽證的;5.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過程未進行監督檢驗設備數量較大的;6.造成較大損失或者發生嚴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嚴重事故)。
下列維修活動屬于重大維修:
1.更換、修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受壓元件的;
2.更換、修理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影響強度的部件、安全裝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