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房產公司購買了汕頭鋼架電梯,并由電梯公司負責安裝調試。
誰成想,電梯在安裝調試期間出了事故,雙方為合同尾款的支付爭執不休,最后電梯公司將房產公司訴至法院,房產公司又反訴了電梯公司,雙方都成了原告、被告。
一員工坐電梯墜落電梯井底受傷
一家房產公司購買了11部電梯,并與該公司簽訂了《產品安裝合同》,委托該電梯公司為這11臺電梯進行安裝調試服務,合同簽訂后房產公司如約支付了50%安裝款。
但在電梯安裝調試過程中發生了意外,房產公司下屬分公司員工張明(化名)因電梯墜落到負二層的電梯井底,造成二級傷殘。事故發生后,當地安監等部門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出具了調查報告,其中提到事故間接原因為“電梯公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房產公司準備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合格交付的電梯提供了方便條件;電梯安全裝置不完善”。
受傷的張明就賠償事宜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房產公司向張明作出了賠償。隨后,電梯公司在安裝的電梯通過驗收后,要求房產公司支付合同尾款,但房產公司認為電梯公司對該次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
法院:依約履行電梯安裝合同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房產公司支付電梯公司合同尾款30余萬元,電梯公司負擔該次事故房產公司受到的50%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