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借鑒吸收歐盟、美國等國際先進標準的技術要求,另一方面分析研究汕頭電梯典型事故案例,增加了以前沒有的一些規定,技術要求更加嚴格,其中比較突出的有:
一是提高了層門強度要求。從原來僅要求層門在300N靜力情況下不得有永久變形和超標彈性變形,增加了1000N靜力載荷試驗,以及擺錘沖擊載荷試驗,規定“層門組件和層門側門框在承受軟擺錘沖擊試驗后仍能保證其安全功能,玻璃層門和側門框還應能承受硬擺錘沖擊試驗”。這樣,提高了層門在倚靠、撞擊等情況下的安全防護性能,降低乘客從層門墜落的風險。
二是增加轎廂內開門限制裝置。增加了 “電梯在開鎖區域外,需設置轎門開門限制裝置”的規定,限制轎廂內人員在電梯沒有非平層時轎廂內的門人為扒開將受到電梯門限制。這樣,將有效防止乘客因盲目自救扒開轎門的情況,降低乘客從轎廂墜落井道的風險。
三是增加對監測短接門鎖回路行為的監測功能。規定在驗證電梯門關閉和鎖緊的安全回路被人為短接情況下,控制系統應能自動識別并停止電梯正常運行。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因維修人員違規短接門鎖回路,電梯開門運行而導致的剪切擠壓事故。
四是增加防止轎廂意外移動的保護裝置(UCMP)。規定“在層門未被鎖住且轎門未關閉的情況下,驅動主機或驅動控制系統的任一元件失效引起轎廂離開層站的意外移動,電梯應具有防止該移動或使移動停止在規定范圍內的裝置”,同時對制動器可靠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樣,可以防止和減少因在層門和轎門未關閉情況下,電梯意外運行而導致的剪切擠壓事故。
五是增加自動扶梯主驅動鏈保護功能。規定在自動扶梯主驅動鏈斷鏈或者過渡松弛的情況下,應能制動停止運行。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因主驅動鏈失效,自動扶梯發生逆轉而造成人員傷害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