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對該樓普寧電梯加裝刷卡系統進行管控,業主必須交納20元領取電梯卡,因一業主未辦卡須步行至12樓。之間曾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案涉小區未設立業主大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
裁判結果
判決立即解除對小區該幢住宅電梯的管控措施。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起訴的合法要件之一。“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當事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
就本案而言,業主作為小區業主認為某物業公司對案涉小區進行電梯管控措施致其合法權益受損,據此起訴主張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是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而提起訴訟的人,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是本案適格原告。
某物業公司對案涉小區高層住宅電梯加裝控制系統,屬于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及《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本案中,被告對案涉小區高層住宅電梯加裝控制系統,屬于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采取電梯管控措施經過相關業主授權同意,且該措施是對業主實際權利的限制,亦對業主生活和出行造成不便。因此,被告未經授權進行管控,不符合物業服務和管理的宗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及時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