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乘坐潮州電梯下樓時發生意外并受傷該由誰擔責?
經查,該設備具有生產許可并驗收合格,維保單位亦在定期維保、檢測。使用管理單位則認為其已經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事故發生后涉案電梯經檢驗不存在問題,而且涉案電梯也進行了日常維護保養,但并不能排除事故發生時電梯出現運行異常的可能性。據此,認為涉案電梯的實際管理和維保單位,對損害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潮州電梯制造維保均合格,發生事故誰擔責?
同時,因涉案電梯張貼有安全提示標志,沒有按照提示內容規范乘坐電梯,導致右手能被電梯側縫吸入,及其監護人亦有過錯。法院認定,涉案電梯側縫和防夾裝置當時出現異常情況,是涉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酌情確定由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實際管理和維保單位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為涉案電梯產品質量合格,且定期進行了維修保養,故設備制造單位及維保單位無需就本次事故承擔責任。
原則上,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但是特種設備權利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權利人未委托的,由權利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潮州電梯制造維保均合格,發生事故誰擔責?
據此,在特種設備侵權事故發生后,需先行確認事故產生的原因。若存在該設備生產不達標的問題,則生產者需擔責,若維保單位沒有嚴格按照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要求履行維保義務,則維保者需要擔責。在排除生產者與維保者的侵權責任后,設備故障確系導致事故的發生原因之一,此時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實際使用及管理單位應在其安保義務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并非第三人行為造成事故的發生,故本案最終由該電梯的管理者承擔相應責任。





